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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5.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3.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一、审批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2号);《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环总〔2015〕274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武强县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四、审批机构

  武强县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

  五、办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以下所有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即可)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7.《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 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6.《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7. 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注:排污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即可,不需提供上述4-7项内容。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4.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5.《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6. 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时,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监测的,可暂不提供《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停产状态。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15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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