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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


  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

  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于申报品种。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发证机关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4、关于工伤保险。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应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5、关于“一书两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换证时,暂不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企业要做出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立即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书面承诺和双方的租赁协议。

  6、关于危化品登记。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其生产、使用的危化品应已在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

  7、关于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企业在换证前,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不得以整改承诺代替。企业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允许采取相应措施的,可采取相应措施。

  8、关于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要求,履行有关安全许可手续。同时,应重新编制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新、改、扩建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其预案也应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换证时,应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和上述有关备案证明文件。

  9、关于安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换证时,企业应填写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见附件一)。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要求,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换证时,企业应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复印件。

  10、关于安全评价。

  (1)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领证安全评价。

  (2)评价机构应按照首轮发证时省安监局对领证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领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3)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要求,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并对该岗位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企业对上述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调整到位的,地方安监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换证。2009年6月30日前到期换证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保证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调整到位。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调整到位的,可提供作出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根据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中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对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的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的企业,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是否涉及上述反应工艺进行确认,对企业有关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采用的控制方法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5)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的,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分别形成独立的评价报告。

  (6)一个厂区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含一个企业将部分生产装置出租、合资等情况),均视为各自独立的企业。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每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单独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该企业与其周边的其他企业间的距离进行企业间外部环境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企业间的外部间距,不得以装置间的距离代替企业间的外部间距。

  (7)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8)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改头换面,不得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存在虚假行为,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二、换证工作要求

  1、企业申请材料的组织和填报要求。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换证申请材料,如实填写书面申请书及其电子版。申请材料不齐全,书面申请书及其电子版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不予接收和受理。

  2、申请材料提交的形式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一份,以及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光盘(内容见附件二)一份,并出具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3、申请材料的接收。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县(市、区)安监局应预先核准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全或填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组织和填报申请材料。县(市、区)安监局依据申请材料核准情况,可对企业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填报质量符合要求(有现场核查的也须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见附件三),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送省辖市安监局。

  4、申请材料的受理。省辖市安监局受理由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以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上报省安监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补正告知书。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仅报送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换证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企业书面申请材料以及书面申请材料与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留存各省辖市安监局。

  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换证时,由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省辖市安监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并受理,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按上述要求上报省安监局。

  5、要把许可证换证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受理其申请材料。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拟关闭、搬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各县(市、区)安监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今年内到期需要换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告。今后各地要于每年初,将当年本地区所有到期需要换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书面通告。

  6、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及早准备,按期换证。对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换证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

  7、非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危化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到期换证,一律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化工生产企业,其换证工作纳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8、因许可证接收、受理、发证的分工需要,省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只在13个省辖市设立工作点,不再在县(市、区)设立工作点。请原各县(市、区)工作点尽快将工作点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上缴至省辖市安监局。各省辖市工作点要认真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工作点的规定开展换证的有关工作。

  9、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许可标准,严格审查条件。按本通知精神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要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索要、收取企业或个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严禁向企业、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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