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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请求延续的,或者延续请求未被批准的。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请求注销的。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请求书》一式两份。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4.请求人无因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等情形的证明材料。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方法》。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6.《餐饮服务许可检查规范》。


  行政许可条件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请求延续的,或者延续请求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请求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需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请求书》一式两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加盖请求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请求人无因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等情形的证明材料。(由办事窗口负责在受理时与局相关部门联系出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工夫除外。

  承诺时限

  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工夫除外。

  行政许可施行机关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方法》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6.《餐饮服务许可检查规范》

  7.《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方法>的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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