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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制度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为加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获证企业保持生产条件符合取证时的要求。保证其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等有关要求。巡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审查完毕后由市质监局按照《湖南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在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填写相关记录和意见并签章。


  为加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获证企业保持生产条件符合取证时的要求,保证其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等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证后监管制度。

  一、获证企业巡查、回访制度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建立获证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

  2、市局组织各区县(市)局、分局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巡回检查,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

  (1)巡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

  (2)巡查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巡查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巡查获证企业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巡查获证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6)回访应主要针对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企业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

  3、巡查、回访要求:

  (1)各区县(市)局、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工作。对获证企业巡查时应做到认真、仔细、客观、公正并填写专门的巡查、回访记录。

  (2)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对限期整改情况应及时进行回访。

  (3)回访中发现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4)建立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县(市)局、分局每半年向市局标质科报送巡查监管信息,内容包括巡查回访情况、对发现问题的 处理情况等,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4、对获证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二、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1、市局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获证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2、监检内容: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的真实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场地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取证时的要求;企业是否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是否按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发证产品的范围进行生产。

  3、监检要求: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情况,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2)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视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3)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现场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审查完毕后由市质监局按照《湖南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在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填写相关记录和意见并签章。

  4、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5、对不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或者虚报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将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产品定期监督制度

  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每年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强制检验。

  2、强制检验要统一检验频次,统一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统一承检机构。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要向总局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监管。

  4、由市局监督科按有关规定制订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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