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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性建筑的施工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许可证领取的范围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凡是在博乐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投资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许可证领取的程序

  简序: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申请:建设单位到建管办领取申请表,建管办初步认定后,发给申请单位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提供相应的资料要件目录。建设单位取得上述资料后,按资料目录准备申请资料,并达到要求后报送建管办。

  受理:建管办对建设单位按申请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申请要求的可当即填写受理通知并受理;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当即填写不与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

  审查: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行政审查;

  许可:符合许可的项目在3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意事项:受理过程中对施工条件有异的,建管办需现场踏勘;有拆迁事项的需完成拆迁。

  三、许可证申请要件

  博乐市建设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要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市建管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部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甲方提供)

  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按统一表格规定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招标施工合同应到招标办备案)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甲方提供)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措施);(乙方提供)

  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甲方提供)

  十、发改委备案文件;(甲方提供)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甲乙方提供)

  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甲方提供)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甲乙方提供)

  十四、办理工伤保险;(乙方提供)

  十五、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需提交查验原件,并留存(部分可提供复印件)。资料齐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资料要件说明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要求提供土地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书),是因为建设许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件,由市规划局核发,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由甲方提供已签定的工程监理合同,同时提供配备监理管理技术人员名单,备原件。

  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按我办提供的统一表格内容,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填写报告盖章后报我办,备原件。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提交有效的中标通知书和签定的施工合同,注意施工合同应到定额站和招标办备案,由甲方提供备原件。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施工企业建筑资质(格)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提供图纸审查部门签发的图纸审查合格报告文件。甲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安全生产措施)。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由监理单位批准认可。乙方提供原件留存。

  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甲方提供财政资金证明文件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资金证明文件按当年完工工程或跨年度工程提供,当年完工工程资金到位达到80%以上;或跨年度完工工程资金到位达到50%以上。

  十、发改委备案文件。甲方提供复印件。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甲乙方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提供登记表原件留存。

  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甲方到统筹部门交纳提供交费单。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甲乙方按州政府发(2004)54号文件规定交纳劳务工工资保证金,甲方交纳招标合同价3%、乙方交纳招标合同价2%。甲乙方提供交费单。

  十四、办理工伤保险;按《工伤管理条例》为强制条款,乙方应办理工伤保险,提供保险单。

  十五、其他条件。

  五、许可证效力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上述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许可证已无效。

  六、因故中止施工报告规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及承诺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法定的许可时间一般为15天。若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我办承诺3日内办理许可。

  八、违法处罚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违反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九、许可单位责任

  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说明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为建设部统一印制,分正、副本。正本为深蓝底白字A3对折封面,内为白底黑字;副本为A3纸白底黑字对折封面。

  (二)、申请表:该证为建设部统一印制,为A3纸白底黑字对折封面。

  (三)、收费标准:免费核发许可证和提供申请表。

  一般来说,首先应该有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专业人员设计的图纸,并且审批或审核符合相关法宝程序,其次应有总平面图,明确该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并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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