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租用的办公场所提交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1份。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1份。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份。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三、行政许可主体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行政许可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非民用住宅;至少有1套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办公文件柜和办公桌椅;
3. 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业资格;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图
六、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公司章程1份;
4. 验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1份;
5.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租用的办公场所提交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1份;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7. 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1份;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份。
七、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八、行政许可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行政许可业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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