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许可证办理 >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注册公司 > 许可证办理 >

1.《辽宁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部门的宗地图。9.属大项目的应提供总平面规划图。10属原址扩建、改建、联建的,须附送原有土地权属证明,相关建设协议。12.属军产土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的,须附送军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13.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14.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15.安监、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建设项目审查意见。17.市规划局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辽宁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部门的宗地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7.该项目用地对他人有影响的应提供相关协议

  8.与现状相符(包括一定的周边范围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技术要求及地上、地下资料)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

  9.属大项目的应提供总平面规划图

  10属原址扩建、改建、联建的,须附送原有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相关建设协议

  11.属批租地块出让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条件)及《出让宗地界址图》

  12.属军产土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的,须附送军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

  13.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14.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15.安监、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17.市规划局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8.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一套

  对所需材料要求的描述

  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以项目实际情况及规划部门要求的材料为准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