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各饲料生产企业,。省农业厅决定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2012年12月1日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申请换证企业必须符合新颁布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委员会有关专家对企业材料及生产现场再作复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专家组作出推荐意见,由行政审批办按审批流程办理核发生产许可证。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单位,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厅决定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实施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省内从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二、换证期限
在2012年12月1日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换证程序
(一)申请换证企业必须符合新颁布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申报换证材料,由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及现场进行初审,并作出推荐意见报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
(三)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委员会有关专家对企业材料及生产现场再作复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专家组作出推荐意见,由行政审批办按审批流程办理核发生产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一)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则提供合同草案);
8.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9.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10.厂区平面布局图;
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符合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GB/T 24352-2009等,标注关键控制点);
12.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企业自检、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均可);
13.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企业自检、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均可);
1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5.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16.企业管理制度(表格式列出制度名称及主要内容,1500个字以内);
17.企业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除外);
18.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则提供合同草案);
8.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9.厂区平面布局图;
10.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符合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GB/T 24352-2009等,标注关键控制点);
11.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13.产品标准;
14.企业管理制度(表格式列出制度名称及主要内容,1500个字以内);
15.环保证明;
16.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7.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18.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19.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20.企业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除外);
21.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第16-19项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五、有关要求
1、各饲料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新一轮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严格按照新饲料法规要求规范完善生产管理制度、人员机构、设施设备等,认真执行农业部1867号公告规定填写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格式:①使用A4规格纸、小4号宋体打印,按照申报材料顺序编制封面、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标注页码,上报材料一式2份(包括纸质及电子文档光盘)。②复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③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称为企业全称 。
3、企业应在规定换证期限内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继续进行饲料生产的企业,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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