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写内容必须规范;
2.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2.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
2.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5.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2.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2.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3. 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1”;
2. 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3.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4. 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5. 贸易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6. 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
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7.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8.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 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10.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11. 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 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 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14. 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15. 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2.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 可证;
3.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 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1.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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