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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根据《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提出,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五条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经营范围不跨县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广西区内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提出,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五条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批条件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1);

  3、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

  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应提交如下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作为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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