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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哪些知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食品流通许可机关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其中,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要求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

  1.申请。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

  2.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4.批准。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2.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

  许可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依法注销。

  3.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吊销。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机关强制取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九)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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