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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防爆电气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信息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

  1. 企业申请

  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

  2. 省局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同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防爆电器产品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3. 企业实地核查和抽样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抽封样品。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防爆电气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申请材料汇总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6. 申请材料审批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7. 证书发放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信息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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