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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一般建设项目)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市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验线、验收事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一般建设项目)

  一、申请

  (一) 申请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40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1、39条。

  (三) 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前期规划管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前期规划管理文件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6、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7、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前期规划管理文件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已审查通过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申报图纸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2)前款规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①申报图纸的用地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

  ②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③容积率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④建筑高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⑤建筑密度、空地率或绿地率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⑥停车位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⑦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绿化率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

  ⑨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⑩已安排了必要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告知内容

  (1)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市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验线、验收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须依法按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39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市规划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

  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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