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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务部门统计,我盟目前共有河道采砂场66个,主要分布于洮儿河、绰尔河,哈拉哈河、归流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蛟流河等大小河流。主要有以下几种,1、采砂业主申请、河道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办理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国土资源部门对河道采砂收费是按砂石储量的补偿系数计算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一次性收取补偿费用。虽然水利部颁布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涉及了采砂许可、申请等问题但可操作性不强,自治区也没有统一采砂许可证样本、申请表、审批表等。


  一、基本情况

  (一)分布数量。根据水务部门统计,我盟目前共有河道采砂场66个,主要分布于洮儿河、绰尔河,哈拉哈河、归流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蛟流河等大小河流。按行政区划分扎赉特旗分布数量最多共有34个,占全盟总数的50%,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突泉县次之,科右中旗和阿尔山市水利部门没有审批河道采沙场(详见附表)。

  (二)水务部门审批程序。根据兴署办[]117号《兴安盟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盟水务局已将河道采砂审批权下放到旗县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审批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采砂业主申请、河道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办理采砂许可证;2、在保留以上程序的基础上增加分管旗长审批、旗长审批;3、水务部门审批前还要经采砂场河流所经村屯、乡镇同意;4、未经水务部门审批,林业部门同意、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审批;5、水务部门每年向政府报批河道整治规划或河道采砂规划,然后按再按第1种审批程序审批;6、个别偏远地区未经水务部门审批,村屯直接同意批准采砂。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程序。在水务部门审批许可的前提下,由采砂业主提出申请、旗县市国土部门出具文件、挂牌、核定采砂量、报盟国土部门、再报分管盟长审批、核定底价、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收费情况。我盟水务部门目前征收的采砂管理费均在本级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并按以下收费文件要求收取采砂管理费。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内水管字[]20号),第七条:?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采砂产值的百分之五至十计收,或换算为单方收费标准,按采砂方量计收。在此幅度内,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根据河道储砂量、开采数量、难易程度,弃料数量及堆放、回填距离等有关情况具体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对河道采砂收费是按砂石储量的补偿系数计算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一次性收取补偿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建设滞后。现有规章与目前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规范性文件滞后。虽然水利部颁布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涉及了采砂许可、申请等问题但可操作性不强,自治区也没有统一采砂许可证样本、申请表、审批表等。年盟水务局统一了全盟河道采砂许可证样本,但各地由于审批程序不同,在审批过程中使用的申请、审批表也不够统一规范,有的旗县甚至只颁发采砂许可证没有其它申请审批档案。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沙石需求量的不断提高,采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越尖锐,现有法规文件指导性、操作性不强,导致了采砂管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职责混淆,秩序混乱。

  (二)河道采砂规划缺失规划不系统。目前所有旗县市都没有编制本行政区内各河流系统采砂规划,个别旗县虽然编制了规划,也有比较规范的规划图,但都是某个河段或年度河道整治规划,对本行政区内各河流行洪情况、河道淤积情况、沙石储量勘查不清或勘查不彻底,对哪些河流河段是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底数不明,没有结合河道整治疏浚编制系统采砂规划,导致审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由于各地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重视程度不同,对规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也不同,经费不足也是规划滞后和规划质量不高的主要问题。

  (三)管理责权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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