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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3.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凭《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申领许可证。6.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可免领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

  (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茶叶、鸡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种。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三)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1.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发菜、白金。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按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2.重水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验放。

  3.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凭《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申领许可证。

  4.对活塘鱼、鲜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管理。

  5.对美国出口碳化硅限定由青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贵州省第七砂轮厂进出口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海南飞天电子技术公司等六家公司经营、公司所在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对美国出口定尺碳互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互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6.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可免领许可证。但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仍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分级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根据不同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种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46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11种。

  (五)出口纺织品

  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根据协议,我国需对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出口进行数量自我限制。为此,2000年3月17日公布《设限纺织口若悬河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单行本形式下发),凡企业出口《目录》中列明的纺织品输往设限国家,需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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