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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个人建设项目)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乡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核验事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个人建设项目)

  一、申请

  (一) 申请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个人。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

  (三) 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申请;

  2、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提交申请人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3、申请人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或填写个人签名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4、《规划条件》;

  5、《规划条件》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6、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7、拟建方案图1份,标注用地范围,拟建住宅位置,外轮廓尺寸,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与相邻用地及建筑的距离。

  建设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或者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的,提交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

  (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个人印章或填写个人签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①申报的建设用地范围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

  ②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③建筑高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④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⑤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⑥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⑦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⑧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⑨是否属于只能建设平房的地区(规划市区、近期开发建设区、城镇规划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⑩是否属于只能对危旧房屋进行翻建的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房(改建为商业、 服务业用房的除外)、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其他特定区域);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告知内容

  (1)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乡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核验事宜。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

  3、《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6、《北京市绿化条例》第57、60条。

  7、《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8、《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9、《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10、《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1、《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2、《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4、《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5、《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7、《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9、《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20、《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1、《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5、《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8、《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申请变更的原因、相关情况说明及本人签名)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

  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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