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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哪些该废除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特殊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在当时负有安排生产计划、配置资源、保护国营企业和管理产品质量等多重功能。为了维护改革秩序,政府选择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一管理方式来管理,没有取得政府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安排其生产计划,不供应原材料和能源。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必要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论证,取消那些不必继续存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减少企业为办理许可证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不是看到《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真是难以相信我国仍然对86种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包括建筑门窗、水泥、空气压缩机、机动脱粒机、内燃机、砂轮等极为普通的工业产品。

  用某企业负责人的话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没有必要;对制假、生产伪劣产品者,也起不到监管作用。生产出优质产品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为了企业的发展和长远利益,守法经营的企业会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注重产品质量,有无生产许可证都一样。制假、生产伪劣产品的企业,只要政府监管机关没有抓住‘现行’,即使持有生产许可证,也照样制假,照样生产伪劣产品。这就像个别企业,虽然按规定建有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如果环保部门不检查就不使用,只是一个‘摆设’一样,生产许可证对有些企业也只是一个‘摆设’。政府的管理应当注重实效,以日常监督为主,而不能依赖许可证这种表面化的、形式的东西。”这道出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尴尬。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特殊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在当时负有安排生产计划、配置资源、保护国营企业和管理产品质量等多重功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经济事务方式的创新以及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显现,进一步缩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已势在必行。

  经济体制变迁:大部分生产许可证已无必要

  大规模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式对普通工业产品实行管理,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其管理对象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轻工业产品和大部分重工业产品。1984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使这一管理方式成为一项法定制度。在以后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因为一些工业主管部门相继被撤销,有些许可证也随之被废止。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职能集中到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其它部门转移到该局的许可证有130多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务院于2003年又宣布取消了50多种,目前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有86种工业产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按照主管部门的计划组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等由主管部门调拨,产品由政府收购,分配给商业企业销售。与这一经济体制相适应,企业不仅是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承担着为职工提供养老、医疗服务、住房和办学等一系列社会功能,生产、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统一体。改革开放后,随着个体经营者、乡镇企业和以乡镇企业面目出现的私营企业的活跃,以国营企业为基础的生产和社会保障体系受到冲击。与国营企业相比,这些新生企业不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更没有历史所形成的社会“包袱”,加之其经营手段的灵活性,更具竞争力,使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举步维艰,并因此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为了维护改革秩序,政府选择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一管理方式来管理,没有取得政府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安排其生产计划,不供应原材料和能源。可见,建立这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国有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样,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不再直接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成为了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生产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变为监管者,不再通过计划来指挥企业生产,而是对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职能转变的要求看,继续对一般竞争性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已经没有必要,也已与政府职能不相适应。

  社会化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可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社会化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由主管部门系统内和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来保证。这种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一种带有显著内部管理特征的模式。

  改革开放后,政府与国营企业逐步分离,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也开始多样化,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和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已不再适应社会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但由于社会化的质量保证体系还没有形成,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促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还是一项必要的措施,是弥补社会化质量管理制度缺失的补充手段。

  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以国家质量标准、质量认证和市场抽查等制度为主体的社会化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了事后管理制度。比较起来,事后监管的效力更高,质量管理机关何时进行抽查,从哪个环节抽查,企业不得预知,对于企业来说,这比事前监管具有更大的威慑作用。企业要想使自己的产品不上“黑名单”,不被市场淘汰,就必须保证自己每一批次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质量标准。这些制度是比许可证制度更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已经可以替代许可证制度。

  市场机制完善:比生产许可证管理更经济更有效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商品极度短缺,消费者选择余地很小,企业不必为其产品销路担心。在这一背景下,来自消费者的、要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压力很小,市场机制还不能对产品质量形成有效的制约,因而企业不注重产品质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可证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近些年来,绝大多数商品供应已经出现过剩,形成了买方市场。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国际市场的冲击,也促使企业的质量意识普遍提高,为了生存和发展,纷纷引入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实行规范化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已经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特别是作为社会生产链条之中下一生产环节使用的原材料或者集成产品配件的产品,企业从自身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考虑,必然要对其进行严格筛选,这对上游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

  社会生产各个环节的这种相互制约关系,也正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比起政府的许可管理也更为有效、更加经济。

  综上所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大多数行业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废除对一般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市场环境和替代制度已经形成。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必要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论证,取消那些不必继续存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减少企业为办理许可证而发生的费用。这对于促进政府管理观念和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消除权力腐败的源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约撰稿人 秦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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