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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