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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材料有什么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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