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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印章刻制店。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店户。1、申请报告或变更报告(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原因。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还须提供合法证明资料)。3、工商部门核发的短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领取工商牌照的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一式三份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表(附身份证复印件贴于表格背面),从业人员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贴于表格背面),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

  申请经营印章刻制店

  办理条件

  1、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

  2、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店户。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单位名称、经济性质、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场地情况、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或变更报告(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原因;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还须提供合法证明资料);

  2、一式三份《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短期营业执照(筹备)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领取工商牌照的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一式三份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资格审查表(附身份证复印件贴于表格背面),从业人员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贴于表格背面),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的四邻图、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6、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设计图(承制国家机关印章);

  7、场地使用的合法证明(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持有人与法人不相符则附租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8、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建筑安全合格鉴定书》(复印件);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10、刻章单位的印章登记备案、成品保管等有关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对外办公窗口受理;

  2、实地核查检验;

  3、作出审批意见;

  4、对外办公窗口通知申办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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