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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许可证申领方面相关注意事宜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四)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2.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五)、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2.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六)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1”。

  (二)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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