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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须知。《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新办申请人持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遗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申请人终止酒类商品零售经营,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被吊销的,申请人主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原《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三、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2、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3、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4、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完整填写,包括签名、日期,加盖公章);

  2、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签名、日期,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 (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4、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要求同第三项);

  5、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外国公民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代为申领行政许可委托书(完整填写、加盖公章);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证明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产权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仓储/物流操作协议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材料递交要求同第8项);

  10、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申领程序:

  表格下载/现场领表------准备材料------交许可证业务窗口------受理------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十个工作日)

  1.准予批准的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2)申请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三)延续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在《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应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三)延续 1.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补证

  1.准予补证的条件

  (1)申请人遗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2)《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毁损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原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四)补证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五)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终止酒类商品零售经营,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被吊销的,申请人主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原《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五)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并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平面布置图、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除外),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复印件还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一、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税控代办及票种核定

  服务介绍1.票种核定

  2.申领税控机,票据

  3.领取税控机

  4.免费初次代买票据服务区域全国服务周期10-15个工作日需准备材料1.公章

  2.发票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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