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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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