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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补办审批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补办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6.《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保健食品GMP)(GB17405-1998)。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七、办结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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