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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对本市持有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证件且有效期届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作。凡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摩托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对本市持有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证件且有效期届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的范围:

  凡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有效期届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都应当须申请办理换证。

  二、受理、办理机构及相关规定:

  1、各区(县)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且有效期届满经营业户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换证手续。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三、法律责任: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反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原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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