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许可证办理 >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注册公司 > 许可证办理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所涉及的管理规定繁多。了解我国贸易管制各项措施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是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有关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验放手续。

  (一)管理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矽鼓等l1大类(88个10位商品编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等商品(47个10位商品编号)。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共625个l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活鸡、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活猪、活鸡、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其中,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天然砂等32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等11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出口许可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相对应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出)口批准文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进(出)口商与收(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网上申请的,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如果为年度内初次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l0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2.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在组织进口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l日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申请时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需提供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对于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应与其他贸易方式相同,按照上述程序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品的,应事先获得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凭以向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余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指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下同)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下同)。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下同),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l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许可证证面数量核扣,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包括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7.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l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9.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出口此类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

  (1)锑及锑制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