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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分公司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时,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批准,并介绍到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核转;而国家工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关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说明和意见中指出,考虑到分公司是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也为方便公司设立分公司,对分公司的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核转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有三个环节组成,即,。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进行指导;。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条件:

  1、总所成立时间满四年;

  2、总所当年度注册专职律师二十名以上;

  3、总所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拟设立的分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拟设立的分所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拟设立的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拟设立的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上海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核准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我们公司2010年3月份在上海新成立了一个二级的分公司,请问这个分公司在什么时候可以和我公司其他分公司一起参与企业所得税额分配,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规定,你公司2010年成立的分公司为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在其所在地缴纳。

  你公司2010年新成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成立分公司上上年度的相关数据,2011年上半年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不就地预缴。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该分公司应参与分配,就地预缴。

  总公司与分公司,这是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对公司所作的分类。

  1、总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在我国,总公司的资格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认.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一个公司必须下设二个以上的分公司,才能称为总公司。

  2、分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公司为拓展经营领域和范围,增加经营的灵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公司形态。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参加民事诉讼。这使分公司与公司的职能部门区别开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分公司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时,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批准,并介绍到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核转;而国家工商局一九九四年六月“关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说明和意见”中指出:考虑到分公司是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也为方便公司设立分公司,对分公司的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核转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这样以来,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有三个环节组成,即:

  (1)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进行指导;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初审;

  (3)公司登记机关核批,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并制定设立的有关工作计划,指定人员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分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决议;2.经营范围或项目涉及专项审批时,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3.聘任分公司经理(业务管理人);

  4.指定人员完成设立登记。

  我们在知道后,还需知晓分公司的特点。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

  分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的全称,并加上“某某分公司”字样,也就是其经营活动只以总公司的名义出现;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章程,经营管理活动均依照本公司的章程进行,管理机构通常只设负责人(业务代表人或业务管理人);

  (3)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的;

  (4)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关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也就是说,总公司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2、分公司是依附于总公司的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而不是由股东另行出资设立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行为,设立程序相对比较简单。

  3、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都直接受总公司的控制,它只是代表总公司开展业务活动。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分公司实质上并非公司,而与其总公司是同一公司,是总公司(或者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机构。以前一些公司的名称在挂上级公司名称的同时,带有某地分公司,而实际上这类公司是法人企业,实际上不是分公司,就这一点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不相适应的,这种分公司的实质则是公司,或者称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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