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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出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一、外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申请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批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零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6.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二、外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4.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外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机关)审核报告;

  2.设立单位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建议书;

  5.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7.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8.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9.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

  10.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出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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