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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当前外资企业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避税手段。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资企业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按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10%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外资企业在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预提所得税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将特许权使用费打入了设备的价格,在无形之下也导致的关税的增加,因此在采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一定要权衡收益的得失。两免三减半和5年弥补亏损期都是我国当初为了鼓励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在所得税法中所规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利用我国特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而采取的避税方法。所谓合理是因为没有违反国家的税法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尽可能的帮助企业少缴或不缴税款,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外资公司最常用的几种避税方法主要如下:

  利用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企业权益资本和着无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资本弱化。

  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往往不以自有资金投资,而是通过境外母公司向企业提供贷款以满足企业营运资金的需求。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借款利息记入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个并不会影响境外母公司的收入,境外母公司不但可以得到利息收入,还可以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获得股息收入。这比起境外母公司直接投资,获得股息收入更有利可图。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当前外资企业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关联企业,增加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最终结果就可以使得跨国公司整体的税负得到下降。外资企业运用转让定价主要可以通过:商品购销、提供劳务、融通资金、转让设备、无形资产交易等。

  为了避免大量税收的流失,我国在即将推出的新税法中也推出了反转移定价避税的条款,因此外资企业以后想再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话,就会多了很多阻碍。

  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资企业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按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10%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预提所得税,境外母公司往往会把专有技术等产权的转让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将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这样的话就不必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外资企业在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预提所得税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将特许权使用费打入了设备的价格,在无形之下也导致的关税的增加,因此在采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一定要权衡收益的得失。

  利用税法中“两免三减半”和5年弥补亏损期的规定

  “两免三减半”和5年弥补亏损期都是我国当初为了鼓励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在所得税法中所规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些,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结束后,又投资开设一个新的外资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要指出的是在明年年初的即将实行的新税法中,这项优惠措施已经取消。

  在税法中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运用5年亏损弥补期的规定,再结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外资企业完全可以在10年的经营期内不纳税或缴纳很少的税款。10年期满后,外资企业既可以注销企业,也可以保留企业继续经营而利用其他手段继续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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