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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发表于:[2018-03-21] 来源:web

只要企业有专项借款,或者根据财务报表可以分析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一定是占用银行贷款的,那么企业将其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企业向银行借款,只要处理好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问题,那么在税法规定,资本化的截止点,自建工程是办理结算的时候,外购资产是投入使用的时候,在此之前的利息费用都要资本化。首先企业应确认,关联企业的带息负债有没有超过净资产的两倍,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如果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不做调整。


  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1. 本年是否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否涉及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资本化?

  首先在账面上是否有当年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借方发生额,如果有,再看有没有用以建工程的专项借款,如果没有,再看工程是否占用流动资产。除非能证明占用的资金都是对应应付职工薪酬、供应商和建筑商的应付账款,那么税务机关不会跟企业扯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资本化问题。反之,只要企业有专项借款,或者根据财务报表可以分析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一定是占用银行贷款的,那么企业将其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增。

  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票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证明。

  如果企业向银行借款,只要处理好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问题,那么在税法规定,资本化的截止点,自建工程是办理结算的时候,外购资产是投入使用的时候,在此之前的利息费用都要资本化。

  如果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首先要注意必须取得发票,有些企业通过信托、理财计划等融资,没有索要发票,会为以后长期资产的折旧留下隐患。例如广东,除要求信托资金、私募资金在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发票,也要求支付银行需取得发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在首次折旧摊销年度提交。

  3. 是否有关联企业借款?

  首先企业应确认,关联企业的带息负债有没有超过净资产的两倍,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如果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不做调整。此外,如果企业有关联企业借款,由于国税发[2009]2号和财税[2008]121号对资本弱化的计算公式不同,税企之间对此存在争议,如果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与外部顾问反复讨论。

  4. 跨年度、未到付息期的应付未付利息。对于企业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向银行贷款,由于利息票据要在贷款到期时才能取得,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按规定税前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掌握不同,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倾向性认为,跨年度的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必须到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利息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息日确认应税收入,假设收息方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利息,在2013年12月31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反应的利息收入是可以不交税的,是可以作为纳税调减的,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么一个时间性差异;相应地,要求付息方在2013年年底就计提的利息费用做纳税调增,在2014年支付时再进行纳税调减,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地方有相应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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