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许可证办理 >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注册公司 > 许可证办理 >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发证等办证工作程序,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办证的公正性、效能性,制定本程序。凡国家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地区的有关企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并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局在10天内寄送企业,并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具备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发证等办证工作程序,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办证的公正性、效能性,制定本程序。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组织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1、申请:

  (1)凡国家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地区的有关企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并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企业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相关内容,并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必要性)],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3)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7天内负责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报送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地15天内集中统一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市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7天内通知有关企业。

  三、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的审查程序

  1、凡是由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

  2、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产品,在30天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省行业有关人员对申请的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抽样。

  3、视产品特性和企业规模,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成员由熟悉该类产品技术特性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检验人员组成。审查人员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审查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并对审查组的工作负责。

  4、审查组的职责:

  (1)审查组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任务书后,应按任务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审查组长应负责提前两天将审查组到达企业的时间、审查依据、审查计划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严格按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相关的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及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记录和提交审核报告。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应在完成审核5天内由审核组长送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工作结束后,由企业填表写审查意见反馈表,按表上规定的时间寄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产品抽样、检验

  1、

  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核合格的企业,审核组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封样。抽样单一式三份,在一周内分别送指定的检验单位、企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

  2、企业应将审核组抽样的产品及抽样单及时送至(或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单位,并向检验单位交纳检验费用。

  五、审核、上报、发证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应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局有权组织重新审查。对审核组审核合格的企业,必要时由省局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2、对经审核、检验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证。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局在10天内寄送企业,并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

  六、补证

  某种产品结束发(换)证后,对无证和新建、转产的企业,允许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补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也应按发(换)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进行。

  对非新建、转产的无证企业,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后,方可补证。

  七、临时准产证明

  1、对经审核、检验合格,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审批中的企业及产品可办理临时准产证明。

  2、某种产品结束发(换)证后,对新建、转产的企业,在批量投产前可办理临时准产证明。办理的条件:产品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具备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临时准产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办理,有效期半年。属于非企业原因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临时准产证明)失效前15天,向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提出说明,经核实可再延长半年。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