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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如何处罚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经营者销售的X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货值金额8000元。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一款(二)项所指的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并按该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没有明确《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回答提出问题,首先必须辨明以下概念,。


  问:×经营者销售的X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货值金额8000元。在对该案件定性、处罚时发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销售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一款(二)项所指的“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并按该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规定,按照分工,工商部门对企业的销售行为给予处罚;

  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答: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没有明确《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回答提出问题,首先必须辨明以下概念:

  1、两个许可证的区别。预包装食品一般来讲也是工业产品,但《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有区别的:

  【1】法律依据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由质检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的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进入“QS目录”的产品、包括目录中的食品,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许可环节不同。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都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属于“QS”目录中的食品,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言之,《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后置;

  【3】发证的范围不同。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部分被列入"QS目录"的食品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法律责任不同。对未确定许可而擅自生产销售的适用法律不同、处罚也不同。

  【5】办证费用不同。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有的地方要收取办证工本费外,没有其他任何费用;而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每个品种、在本地是2000元;

  2、《食品安全法》指的许可证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在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以及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均是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这个意义上,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但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由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没有许可证就不可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该食品就有可能是无照经营生产的食品,在对本地经营者处罚的同时,抄告所在地工商机关去调查。

  3、第二种意见也可以是正确的。如果本案食品属于“QS目录”上的食品,生产者已经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未在标签上标注QS标识和编号的,则第二种意见也是正确的。前提是查证属于“QS目录”食品且属于生产者的销售行为而不是生产行为。

  如果工商部门查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应该取得但没有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则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食品经营者给予处罚。

  4、建议合并或者取消食品QS许可。由于两种许可证都是为了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且两个许可证都是质检部门颁发,就成为了重复许可。建议取消QS目录中的食品项目,合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之中;或者将QS中的食品分离出来交给社会组织去认证。

  目前,有的地方质检部门试图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替代《食品生产许可证》;也有的工商登记部门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这是完全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质检部门(个别)这样做是从经济利益上作出的考虑,而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能明辨许可的前置和后置关系,反而造成了监管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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