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条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初次申报。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审批事项名称: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法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上午9:00到12:00,下午13:00到17:00(节假日除外)
八、审批条件:
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初次申报
1、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核技术利用项目登记表及审批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5、成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红头文)
6、辐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7、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或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办理
1、申请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核技术利用项目登记表及审批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提供)
5、成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红头文)(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提供)
6、辐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7、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8、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或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申请延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提供)
4、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7、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8、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或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十、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株洲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审核。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并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 是否收费:否
十二、收费依据:无
十三、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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