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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发表于:[2018-01-2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8.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上海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关键词:餐饮服务许可证

导语: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地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甜品站还应提供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新办企业“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

3.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致;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4.“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5.“申请许可类别”请按以下所列种类填写。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①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②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③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④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小吃店(现场制售)

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现场制售:是指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4)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

①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②饮品店(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现场制售:是指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8)夜市餐饮服务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9)乡村民俗旅游户指经市或区、县旅游发展委(局)评定,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

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户,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

(二)餐饮服务经营使用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10)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到现场监督,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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