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许可证办理 >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注册公司 > 许可证办理 >

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3号),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3号),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对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批发活动的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均为2年。

  三、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限

  凡全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凡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申请办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意见书、原临时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原临时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组织实施

  (一)分级原则

  针对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设区市和县级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按照《条例》、《办法》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属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负责省局发证以外的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当地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办理程序

  1、省局发证办理程序:批发企业申请→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填写申办意见→省局办证大厅受理→省局业务处室审核(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处室意见→省局领导组织讨论决定→省局办证大厅制证、发证→省局定期公告。

  2、设区市局发证办理程序:批发企业申请→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填写申办意见→设区市局受理→设区市局业务科室审核(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科室意见→设区市局领导组织讨论决定→设区市局制证、发证→报省局备案→设区市局定期公告。

  3、县级局发证办理程序:零售经营者申请→县级局受理→县级局业务科室审核(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科室意见→县级局领导组织讨论决定→县级局制证、发证→报设区市局备案→公告。

  (三)实施要求

  1、受理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起始日。

  2、审批发证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经营许可证证书和相关管理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2、依据规和《办法》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等六种文书和2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24号)要求,此次所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空白证由国家安监总局委托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统一组织印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每套(一正本两副本)工本费定价12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套(一正本一副本)工本费定价8元,各地直接与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10-64464038,联系人:吴利军、刘红玲。

  3、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所需相关申请、审查文书按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2006]124号文件执行,各设区市局可从国家安监总局政府网站(网址:chinasafety.gov.cn)上,并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七、相关事项

  (一)教育培训

  1、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省局组织培训,经省局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国家安监总局监制的《安全资格证书》。

  2、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特种作业人员由设区市局会同县级局组织培训,经设区市局考核合格后,由省局统一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证)。

  3、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二)安全评价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2、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进行评价,并编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书。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需安全评价。

  (三)其他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的,应当在销售网点所在地办理经营许可证;在本企业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需要申办经营许可证。

  2、根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市、县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经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严格控制、严格限制、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规划和批准设立(批准文件抄送省局和设区市局);设区市局按照当地政府的批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并报省局备案。

  3、禁止在城市市区规划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八、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又要规范程序,加快进度。

  2、强化基础工作。各地要通过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完整的经营单位台帐和信息库,相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建立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全面监管到位。

  3、规范采购管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跨地区采购烟花爆竹或原材料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分别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监部门备案;非烟花爆竹主产区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

  4、严格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要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按照国家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要求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现状作出认定,针对经营企业的经营安全管理、库区总体布局、库房定级、定人员、定药量及建筑结构、安全设施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经营企业整改到位情况进行复核,出具验收意见,确保为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提供科学依据。

  5、省局对设区市局和县级局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若发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具备或不再具备《条例》、《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设区市局必须将申请办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含电子版)报省局备案。县级局必须将申请办证零售经营者基本情况台账(含电子版)报设区市局备案。

  二○○六年十月十日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