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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采矿权新立登记。关于采矿权登记的申请、《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非油气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国家大地坐标系)。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和缴费凭证。接件登记→窗口初审、受理→科室会审→分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窗口领取《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通知》、申请人在收到《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到窗口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凭已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交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交款收据,最后到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2、申请条件

  (1)营利法人;

  (2)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

  (3)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开发利用方案已评审备案;

  (4)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已经评估、确认(“招拍挂”出让的,已按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付清矿业权出让收益);

  (5)符合各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6)已经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电子报盘一份,纸质一式三份)

  (1)关于采矿权登记的申请、《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非油气采矿权电子报盘软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格式报盘文件,并打印成纸质文件)(国家大地坐标系);

  (2)经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家大地坐标系);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字报告、图纸),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家大地坐标系);

  (4)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申请登记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公告;

  (6)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国家大地坐标系)

  (7)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和缴费凭证;“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凭证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8)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按模板上报);

  (9)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认表(林业、环保、旅游、水务、住建、农牧、文物等)以及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同意办理矿业权审批事项的请示;

  (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11)环境评价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纸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资料需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格式,以“资料清单+”命名;纸质文档为格式或(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4.办理程序

  接件登记→窗口初审、受理→科室会审→分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窗口领取《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通知》、申请人在收到《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到窗口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凭已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交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交款收据,最后到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注:审查需修改补充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清单交窗口,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限期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资料交窗口;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资料交窗口向申请人退件;审查合格的,在办理完成后,取件人凭经办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5.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和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时间)。

  6.收费事项

  收费项目:采矿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

  采矿权占用费: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土资发〔〕79号、地发〔〕47号、地发〔〕289号、财综字〔〕74号、国土资发〔〕14号、川府函〔〕75号、川价字函(93)63号、攀价函(93)182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协议出让的以评估报告为准,竞争性出让的以成交确认价为准;缴纳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缴纳;

  土地复垦费:根据已公告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测算为准;

  缴费地点: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缴款书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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