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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入网许可申请指南及办理流程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含试用)审批》流程

  一、项目名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五、许可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

  1

  出具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6)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

  (8)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9)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交符合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其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

  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

  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及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十、许可流程

  注:简要绘制许可流程图。

  如还有任何疑问请访问相关网站:入网许可认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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