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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规范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导语】作为重要的道路运输的管理机构与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中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做好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的管理规范工作,具体包括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以及收回等内容。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导语】作为重要的道路运输的管理机构与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中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做好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的管理规范工作,具体包括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以及收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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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家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许可变更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终止:

  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保运通提醒: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直接涉及到相应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主体的相关利益,因此做好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管理政策将有助于规范相应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同时提高道路运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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