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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3.对于已取得职业签证入境,因故未及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出境,改持其他签证再次入境的外国人,在超过原职业签证入境有效期三个月内的,可以办理就业证。4.对于虽已获取就业许可证书,并向被授权单位办理了签证函电但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或该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内,委托他人代办职业签证的,不予办理就业证。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2.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3.对于已取得职业签证入境,因故未及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出境,改持其他签证再次入境的外国人,在超过原职业签证入境有效期三个月内的,可以办理就业证。超过三个月及其以上的,应当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4.对于虽已获取就业许可证书,并向被授权单位办理了签证函电但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或该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内,委托他人代办职业签证(该职业签证上无入境章)的,不予办理就业证。

  5.对于就业期满继续聘雇,逾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在经市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以后按照本意见第(四)条2款(2)项规定延长期就业证期限;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延长就业证期限。

  6.对于违反本意见第(三)条1款,(四)条1款(2)项、(3)项,(四)条2款(2)项,(四)条3款(3)项规定,在申办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获取就业证后被证明不符合聘雇或就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聘雇,工作的外国人或已结束聘雇,工作的外国人办理了就业证或就业证延期手续的,市劳动保障局可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7.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雇外国人。

  8.外国人未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申办就业证,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工作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9.外国驻本市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及其他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的机构聘雇外国人,应先经市外事办公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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