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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资料。生产经营苗木的承包合同、租赁协议中生产地点具体到村,生产经营种子的生产地点具体到地块,提交所有生产地块权属证明材料。提供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及照片。从事苗木生产的,提供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苗木的检验设备包括游标卡尺、钢卷尺、米尺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冷库(地点、面积、储备能力等)以及烘干、风选、精选机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


  申请林木良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和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材料可以是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租赁协议或林权证等;生产经营苗木的承包合同、租赁协议中生产地点具体到村,生产经营种子的生产地点具体到地块,提交所有生产地块权属证明材料。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提供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证明;提供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由生产地所在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证明内容应包括具体生产地点和面积),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及照片。

  从事苗木生产的,提供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材料(由生产地所在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证明内容应包括具体生产地点和面积)。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用A4纸打印)。

  自购设备的应提供有关购买凭证,租赁设备的提供租赁合同。

  申请单位种苗质量自检的应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生产经营苗木的检验设备包括游标卡尺、钢卷尺、米尺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检验设备应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冷库(常温库)(地点、面积、储备能力等)以及烘干、风选、精选机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

  ②委托检验的,应当提交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证明(委托书原件)。

  6、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检验人员、技术人员要求: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7、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及良种种源证明材料(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等。

  8、申请办理良种采穗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采穗圃定植图,(定植图内容包括:地理方向、地块地界、明显标志物、生产品种的分布情况等,并列出每个品种的株行距、数量、面积。)

  9、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苗目录,种类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按树种分品种分别列出,并注明面积及数量。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申请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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