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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及相关问题,值得收藏!

发表于:[2018-01-12]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5.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尚未招收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提交。连锁糕点门店仅销售总部配送的糕点,领取食品销售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3.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及相关问题,值得收藏!

关键词: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导读:今天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餐饮卫生许可证的一些相关知识及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做笔记哟!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资料已经明确。

1.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因此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仅从事简单的食品销售或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如食杂店和小餐饮,可以不用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未修订或废止前,除小餐饮外的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继续按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

2.房产用途证明的问题: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资料清单,没有此项要求,但为了避免发证后带来的投诉等问题,受理资料或现场核查时如果发现经营场所属于不宜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区域如江河海边或者非商业性质的住宅区内,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场所设备设施平面布局流程图:应当提交,与第四项要求“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相对应。

4.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冷冻冷藏保鲜、清洗、消毒、保洁、三防等设备实施,可以提交清单上传。监管端可不录入。

5.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尚未招收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提交。监管端不需逐一录入从业人员名单,可以文件的形式上传或导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于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预包装食品销售者、餐馆收银员、洗碗工、保安等,不需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申办《保健食品企业经营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两个人的健康证和上岗证,现在不需要提交。

直接入口食品指可以直接食用的、无包装的食品。有完整密封包装的食品不属直接入口食品。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可不提交。单位食堂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提交材料: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并未对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交资料提出特殊要求,所以之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无违规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证明及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无须提交。

8.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材料提交特别规定: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没有合法、明确来源的,不得受理其许可申请;不允许在家里制作熟食、散装酒拿到市场上销售,除非该加工场所取得许可。

二、关于业态归类的问题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经营项目按其实际经营范围多选。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和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2.食品贸易商

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3.小餐饮划分问题

小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的食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且直接提供销售给消费者。

50㎡以上的小吃店等以及非食品经营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其供应主要品种和规模相应归类到中小型餐馆、糕点店或饮品店。如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粥粉面店可以归类到餐馆;娱乐场所自助餐供应的归到餐馆,以供应酒水饮料为主的归到饮品店。

4.糕点店

现场制售糕点、面点的,主体业态应当选择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按经营面积划分,如果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归入糕点店;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归入小餐饮。

销售非现场制作的糕点的经营者,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连锁糕点门店仅销售总部配送的糕点,领取食品销售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现场同时有糕点制作加工行为,则领取餐饮服务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糕点店的总部应当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领取中央厨房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只可配送到本企业的下属门店,且不得加工配送三明治、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点。

5.食杂店和便利店的区别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

6.食品专卖店

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规模较小的销售烧卤熟肉、糕点等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入食杂店。

7.烧腊档

如果烧腊档仅从事烧腊的销售,则其主体业态应当为食品销售者,经营项目为“散装熟食”;如果有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的,归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8.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如何界定?

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名称已经反映出来了,但不是有分店的经营者都注册为了连锁企业。从有利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角度,有3家(含3家)以上门店的食品经营者都可以纳入这一类管理。

9.外卖送餐、给展会送餐的单位怎么办证?是否需要特别标注?

按规定,只有取得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才有资质批量送餐。

三、经营项目归类问题

1.散装熟食指的是烧卤熟肉制品;

2.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便利店、食杂店现场烤肠、蒸包、煮肉丸等的经营活动,食品以预包装冷冻食品为主。

3.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场所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非自制食品,需申请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4.生食类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产品,沙律属于冷食类食品。寿司视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5.酒类销售应根据其包装形式,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销售。

6.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食品的品种。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说明

1.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登记证证号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应当填写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此类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4.经营场所

填写申办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不一定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5.盖公章的位置

应当将公章盖在“发证机关”一栏上。

6.日常监管人员的填写

按照总局的规定,应当填写具体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日常监管人员应当为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

7.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填写

根据总局的意见,如果县区局对监管所有明确授权,可以填监管所。

8.签发人的填写

应当填写发证机关最后批准人姓名。如有多个,以主要经营项目的批准人为签发人。

9.网络食品经营的标注

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需要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有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不须在许可证上进行标注。

五、换证说明

1.换证程序适用范围

对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领取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视为无证经营。

2.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只有一个证过了有效期的处理方式。

如果经营者原持有的若干涉及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证有一个证到期或过期,应当要求经营者同时缴销其他许可证,并按新的规定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旧证的注销使用旧系统。

3.过渡期发放的许可证换证有效期的计算

按照换证申请办理时间,重新计算有效期。

以上内容就是这些了,希望可以帮到您,后续小编还会整理更对关于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其他相关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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