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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委托安徽等三省环保局负责颁发许可证的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材料签批后,经办人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打印许可证件。以及拥有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由核与辐射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


  发证范围

  (1)辖区内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的许可证,

  (2)环保部委托审批颁发:辖区内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销售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许可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委托安徽等三省(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颁发许可证的函》

  许可条件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十三条至十六条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5)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 格证;(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7)事 故应急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审查方式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2)申请 材料签批后,经办人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打印许可证件。签章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3)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 装置,以及拥有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由核与辐射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核查合格后,方 能取证。(4)许可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

  许可形式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加盖自治区环保厅印章。

  许可变更

  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中任何一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回原颁发的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5年。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材料:(1)延续申请报告(2)监测报告(3)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4)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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