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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探讨

发表于:[2018-01-1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在上述基本政策优惠基础上,还应根据融资租赁具体租赁物涉及的产品或行业给予特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鉴于隧道、桥梁、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有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建议对此类建设项目继续沿用老税法下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者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一、金融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应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类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金融信息化软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电子信息技术大类,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在实际管理与操作过程中,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明确:

  1.个性化软件设计。金融企业计算机系统开发往往通过购买基础软件后再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个性化设计(开发)。但实际工作中很难判定“个性化”设计(开发)的程度要达到何种标准才符合规定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亟需明确。

  2.软件向本地转化。金融企业将境外软件“本地化”,如进行本地化定制、本地系统接口开发等情况较多。那么,上述“本地化”是否仅为“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需要明确。

  3.科学界定软件内容。金融企业开发的软件系统中,往往既包含了与金融企业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部分,又包含了为内部管理需要或者为满足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要求而开发的部分。建议按照软件内容进行区分,凡与金融企业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部分就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只是为了内部管理需要或者为了满足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要求而开发的与金融服务对象无直接关系的部分就不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1.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建议给予1%~3%的准备金提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融资租赁企业的设备应允许选择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3.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应给予10%的投资税收抵免。

  在上述基本政策优惠基础上,还应根据融资租赁具体租赁物涉及的产品或行业给予特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航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对注册在上海洋山保税区等国家重点保税区域的航运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航运企业注册在我国香港(公司利得税16.5%)、巴拿马(每年3000美元管理费)等低税率地区或国家。如果对注册在诸如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内国家重点保税区的航运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将有利于提高洋山等保税区域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

  (二)应适当扩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范围,延长税收优惠期限

  为了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促发展,加快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采取了拉动内需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正步入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建议适当扩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范围。将越江隧道、桥梁建设等重大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从而加快区域间、城际间和城乡间道路交通建设,降低百姓出行成本和城市运输成本,改善城乡居住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鉴于隧道、桥梁、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有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建议对此类建设项目继续沿用老税法下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者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如上海洋山深水港区项目,由于跨省市且建设涉及资金量极大,根据大团结、大联合、大协作原则,实行“融资、建设、经营”三分离的港口投资经营模式,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不一致,导致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障碍。为加快落实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建议对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作适当扩大性解释。

  (三)对航运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等专用设备应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待遇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了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政策优惠,同时,由于航运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都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无法享受现有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因而,为公平行业税负,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建议对航运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尤其是对购建船舶的航运企业中,具有环保、节能、安全等设施,并能单独核算的,建议比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给予10%的投资税收抵免。

  (四)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应允许采取合并纳税方式

  目前,大型航运集团所属的企业经营情况参差不齐。特别是国有大型跨地区的航运集团,由于各地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造成集团内企业税负不均,不利于大型集团公司企业资金的统筹安排和集中管理。因此,应继续采取大型航运集团合并纳税方式。

  (五)应免征或减征国内航空公司支付租金的预提所得税

  目前,国内航空公司所使用飞机全部依赖外国进口,国内航空公司向境外支付飞机、航材的租金中,包含了外方应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即外方将税负转嫁给了国内航空公司。建议参照国外可行的做法(如加拿大、印度均给予免税),免征或减征国内航空公司支付租金的预提所得税,以利于我国航空业的做大做强。

  三、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高端服务行业应给予税收优惠

  在已取消的优惠政策中,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当前需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紧要关头,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高端服务业恢复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高端服务业包括金融创新、现代物流、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行业,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等特征。建议在合理界定高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基础上,给予新办企业减免税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2009年5月份颁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将原先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文件规定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并强调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政策的出发点是鼓励企业“走出去”,更多地参与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竞争。但是根据对上海市的情况调查来看,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中获得境外外包服务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并不多,因此,能真正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还比较少。在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起步阶段,为了使政策能够惠及更多的企业,建议适当降低税收优惠门槛,降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并对国内外的外包服务收入一视同仁,均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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