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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2018-03-1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企业的投资者即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税务局不会核准公司注册登记。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的投资者即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税务局不会核准公司注册登记。

  目前,对于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上海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7、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9、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0、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上海天尚行提醒注意的是: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3、在上海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及法定代表人若在工商局或税务局有不良记录,则其再投资时,工商局或税务局不予以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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