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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从200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 填写申请书式时,请认真阅读申请书式上的注释或填写说明,按要求认真填写。

  2。 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从200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 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相应的申请书式上输入相关内容,然后用70g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如果一份申请书式是两页,请用正反面打印。

  4。 由于申请书式是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如果申请人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所提交证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但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实际住所地址,申请人名称后面必须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6。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7。 未委托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所谓的“代理组织”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

  8。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书上签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意味着此次商标注册申请未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如果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 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即告结束。申清人所缴纳的商标注册规费不予退回。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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