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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间也有争论,多数学者坚持社团性公司的本质特性,一人公司注册仅为例外.但有一者象来解释一人公司正说明了以社团性为核心概念的公司法人格理论的脆弱;公司法人格要素首先包括公司的意思独立与财产独立,在注册的公司里仅有一名股东的情况下,要想说明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的公司能够形成独立于股东个人意志的公司意思,不免自欺欺人.后一种观点正确与否,在此不予评论,但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在承认一人公司注册的独立法人格的同时,必须设置规则以尽力促进公司形成独立的意思,维护独立的财产.。


  一人公司注册为民营资本增加投资方式的选择之一,它丰富注册公司这一行业的类型,也同时方便了许多想注册公司的投资者,有效的推进了社会的进步,解决了不少关于公司注册的矛盾问题。

  一人公司注册的出现,对大陆法传统的公司法人格理论尤其是公司社团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引发学者重新思考公司法人格的本质.依公司法人格理论,注册公司属于社团法人,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早期各国公司法无不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并将其作为公司注册区别于个人商业组织的基本特征.其后在各国立法渐次承认一人公司注册并赋予法人格的背景下,学者重新检讨公司社团理论,提出了不少学说.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

  我国学者间也有争论,多数学者坚持社团性公司的本质特性,一人公司注册仅为例外.但有一者象”来解释一人公司正说明了以”社团性”为核心概念的公司法人格理论的脆弱;公司法人格要素首先包括公司的意思独立与财产独立,在注册的公司里仅有一名股东的情况下,要想说明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的公司能够形成独立于股东个人意志的公司意思,不免自欺欺人.后一种观点正确与否,在此不予评论,但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在承认一人公司注册的独立法人格的同时,必须设置规则以尽力促进公司形成独立的意思,维护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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