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上海注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

发表于:[2018-03-27] 来源:web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迁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