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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的名字有什么讲究

发表于:[2018-03-23] 来源:web

a)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千百顺提供免费查名服务)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问3.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


  现在很多人选择注册香港公司,你知道在香港注册公司名字有什么讲究吗?我们每个人都有名字,名字对于每个人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社会,很多人生小孩,给小孩起名字,都十分讲究,甚至有很多都花钱请专业的人,给自己的小孩起名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香港注册公司名字的知识吧!

  香港公司注册的名字有什么讲究

  问1.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b)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d)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千百顺提供免费查名服务)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

  问2.怎样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

  答: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理会某些字或词和该等字或词的缩写,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的"company","andcompany","companylimited","andcompany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limitedcompany",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字母的字体、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及标点符号都不须予理会。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Kong」和「HK」,以及「FarEast」和「FE」则分别视为相同。

  此外,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

  问3.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

  答:你可通过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免费查阅公司名称。

  请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拟用的整个公司名称,包括所有空位、标点符号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Limited"、"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以全名查册」的查册结果会显示完全符合输入的字元而仍在登记册上的公司的现用名称。查册语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体字。输入其他语言或简体字,系统会显示「没有纪录相符」,因而导致错误的查阅结果。

  问4.我可否同时以中、英文字注册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如由中文字与英文字/字母组合而成,将不获准注册。

  问5.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可否用简体中文字?

  答:不可以,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中文字。

  问6.公司可否只注册中文名称?

  答:公司可以只注册中文名称,也可以只注册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一个中文名称和一个英文名称。但请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公司名字中英文的需求。

  问7.香港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可否是"Ltd"?

  答: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为"Limited"。

  问8.如果我发现另一间公司的名称与我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我可否反对该名称继续注册?

  答:可以。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太过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反对,详述反对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引起混淆的证据。如处长认为两者「太过相似」,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于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送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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