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指定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1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