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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为其招聘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为被解除人员进行终止就业登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进行就业登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进行停止就业登记。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一、《就业创业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1.本省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的,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外省户籍劳动者在广东初次就业、求职登记的,向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户籍劳动者),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就业创业证》。

  (二)申请资料。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免冠2寸彩照2张。

  二、就业登记与解除

  (一)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

  1、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2)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为其招聘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

  2、申请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广东省用人单位资料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3)《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4)招用人员户口本(户主页与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劳动合同(原件);(6)被聘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需要提交二寸免冠彩照一张。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就业。

  1、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携带被解除人员资料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2)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为被解除人员进行终止就业登记。

  2、申请资料。(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2)劳动关系解除证明;(3)被解除人员的《就业创业证》;(4)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被解除人员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办理程序。(1)申请人携带资料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2)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进行就业登记。

  2、申请资料。(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2)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创业证》、有效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3)属灵活就业,持有效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办理;(4)属初次就业者应先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5)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

  (四)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办理停止就业。

  1、办理程序。(1)申请人携带资料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2)所属公共就业服务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进行停止就业登记。

  2、申请资料。(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2)《就业创业证》;(3)有效身份证;(4)停止就业的证明(属自雇型就业的人员需提供);(5)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人员需提供)。

  三、失业登记

  (一)属于新成长劳动力、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和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原企业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居住半年以上的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居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另,符合(二)、(三)条件的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如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也可按照(二)(三)的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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