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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军民两用的部分产品和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企业进出口均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分两步,第一步,先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许可,第二步,在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之后,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号令)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国家对军民两用的部分产品和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企业进出口均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分两步:第一步,先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许可(易制毒申请除外),第二步,在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之后,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企业可进行业务咨询。

  一、敏感物质基础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许可申请

  (一) 办事依据: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 号令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3、 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二)申请条件:

  经营者经工商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因非法经营受过国家刑事、行政处罚,方可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申请。

  (三) 敏感物项出口资格申领—审批系统业务流程:

  

  1、取得CA电子钥匙(可查阅我厅办事指南栏中的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的经营者,通过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政务平台,自行报送许可证电子申请数据。

  2、电子数据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经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通过。

  3、经营者网上申请权限开通,即可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

  (四)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正本,一式两联,加盖骑缝章);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企业及主要产品介绍。

  (五) 审批时限:

  自收到书面材料后,正常办理时限为十个工作日。企业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申请许可。

  (六) 经营登记的有效期:

  经营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经营者如需在期满继续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之前完成延期手续,每次延期可延长三年。

  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和许可证申请

  (一)审批依据: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 号令)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3、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二) 申请条件:

  已经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

  (三) 许可申请—审批系统业务流程:

  

  1、取得CA电子钥匙(可查阅我厅办事指南栏中的CA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的经营者,同时获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通过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在线申报许可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上报后,出口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至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初审后,转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最终审核通过。

  3、出口企业收到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批复单电子数据、获得批复单号。

  4、申请企业凭电子钥匙进入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网上申报》进入“敏感物项许可证WEB申领系统”,自行报送许可证电子申请数据。

  5、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和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三份材料原件至省进出口许可证事务中心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到海关报关。

  (四) 申请所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正本,一式两联,加盖骑缝章)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由最终用户出具)

  3、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工商局印发)或身份证明,法宝代表人的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

  7、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8、由最终用户出具的公司简介,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状况等说明文件一套,出口经营者应提供相应翻译件;如有最终用户的网站、宣传手册等,应一并提供。

  9、特殊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

  (五)审批时限:

  1、正常办理时限为20日,核查时限不计算在内。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出口申请的决定。

  2、特别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需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需上报批准的,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3、特例:《生物条例》管制清单第一部分的出口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三、业务咨询

  对于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或者是企业在出口过程中,海关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企业可向省商务厅进行业务咨询,并提交一式两份的相关材料,经省外经贸厅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最终出具业务答复函。

  需提交相关材料:

  1、 业务咨询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

  3、 企业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副本

  4、 咨询产品的技术说明

  5、 企业及主要产品的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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